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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執行機關依本條例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
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
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
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
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面進行審議。九十八年度可行性研究得併綜合
規劃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