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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所敘薪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公立、立案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得有證書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二、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歷證書或具第一款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或具第二款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自四七二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八二薪點。
四、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歷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自五三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八薪點。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相關研究所,指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曾任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嗣後再受聘,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第一項各款起敘薪點高,得依離職時所支薪點敘薪。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受聘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現敘薪點低於第一項各款起敘薪點者,應檢附書面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影本,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申請改敘較高薪點,其薪點改敘日自申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