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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法院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前,得命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狀,並陳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需期間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