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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使用法院端法庭;遠距端為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且能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者,應併予辦理登記作業,並通知陳述人準時到場應訊或陳述。
因案情需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由法院端先行與遠距端協調,並通知陳述人準時到場應訊或陳述。
第一項遠距訊問排程系統之登記,以登記順序前者優先選擇,如同一日登記之排程已屆滿,該日之排程系統即不受理登記。
依第一項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