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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院端及遠距端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遠距審理設備之操作。
四、第七條有關筆錄及其他文書之傳送、接收及回傳等事宜。
五、第八條申請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傳送、接收、回傳等協助事宜。
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或書記官。
前項規定於遠距端為檢察署或政府機關,且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者,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事項,由陳述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