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法院於使用特約通譯傳譯之案件開庭後,得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三)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關係人或其他使用傳譯服務之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法院。
建置法院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任通譯及辦理延攬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