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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0-1 條
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如當事人就其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
之事實已釋明者,他造否認其主張時,法院應定期命他造就其否認之理由
為具體答辯。
前項他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
事人已釋明之內容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