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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院會議時,委員報告事項或討論事項完畢後,得提出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以具有亟待決定之特殊事由者為限,並應有委員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