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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論處:
一、利用調查證為不正當行為者。
二、將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還、或不繳還調查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