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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調查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持調查證調查案件時,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之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