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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院委員為接見人民陳情及批辦人民書狀,每日依籤定席次由委員一人輪值,並於輪值前通知之。值日委員因故不能到值時,應先自行商請其他委員代理,並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監察業務處。
人民到院陳情,先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有無前案及無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事後填寫報告單送請值日委員處理。人民就同一陳情案,未能提出新事證而反覆到院陳情者,以查詢案件處理,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答復之。
陳情人或其隨同人員如有妨害公務、侮辱官署或誣告之行為者,有關人員得簽送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後由本院函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本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