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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