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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證人應按月將下列資料送請所屬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一、次月十日前: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
二、次月五日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簿製作之統計月報表或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