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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期日到場申辯者,不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懲戒委員會得依調查結果,逕為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