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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法官學院應擬訂每期職前研習計畫,並得視聲請參加研習者之實際需要,徵求地區公證人公會、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律師全聯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訂定課程內容及時數,陳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