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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得為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並予
移送評鑑機關或團體及個案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於必要時,亦得通
知律師公會或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建議意見。調查所得資料,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不得供人閱覽、抄錄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
或個人。
法官評鑑應秘密行之,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不在此限。
法官評鑑之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