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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官評鑑之移送及聲請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品德操守事項,五年。
二、違反辦案程序事項,二年。
三、開庭態度事項,一年。
前項期間,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牽涉法官
承辦訴訟個案者,自該法官辦結案件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