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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評鑑覆審事件,調查結果認為覆審之聲請已逾
覆審期間、違背覆審程式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認為覆審之聲請
有理由,或覆審聲請雖無理由,而原決議不當者,應將原決議撤銷,自為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