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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受評鑑人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
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者,應為送請司法院人事審
議委員會參處之決議,並得為懲處內容之建議。
法官評鑑委員會因評鑑而知悉法官有違法或失職之具體事實者,應由各該
法院報請司法院分別情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