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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法庭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時,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干擾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展示標語。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
之行為。
五、使用電信設備。
六、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