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