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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4 條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