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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習慣及外國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