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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判決結果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於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
前項專用封套,法院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訂製統一格式使用。
管理人員點收國家機密之案卷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點收章備查。
有關歸檔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