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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審理案件所使用之國家機密為原件者,應於裁判後立即歸還原借用機關。
使用之國家機密為複製物者,於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