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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員考勤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上班時間開始半小時後仍未簽到者為遲到,逾一小時仍未簽到者為曠職;下班前半小時離開者為早退、一小時離開者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