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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院各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人員、會場服務人員及新聞記者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並不得在會場外行人道站立窺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