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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得提供退卸職委員服務事項如下:
一、使用本院卸任委員電子郵件信箱。
二、使用本院無線網路(LY─iService)。
三、申請製作本院資訊系統由委員個人自行建檔之私有資料電子檔光碟。
四、利用國會圖書館網站資源及閱覽服務。
五、利用本院醫療設施;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
六、需醫療照顧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七、使用康園餐廳。
八、購買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供應之貨品。
九、亡故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其他繼續發展之福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