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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退卸職委員來院,得憑榮譽顧問證進出本院,但其家屬仍照規定辦理。
退卸職委員得申請年度來賓車輛出入證一枚,供其車輛進出本院識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