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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院於舉辦有關國家重要議題之研討會時,得邀請退卸職委員參加,俾聽取其寶貴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