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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委員得備儲存裝置,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