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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償地價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該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歸還土地之原申請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期限,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