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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下列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一、案由。
二、發生時間及地點。
三、船舶資料,包括船名、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
四、污染及災害情形。
五、已採及應採措施。
六、其他報告事項。
航政主管機關得對海難事故進行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或鑑定。
前項調查或鑑定之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詢問相關船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
航政主管機關之調查人員,必要時得指示船舶停止航行、駛往指定地點或封鎖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