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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三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副主任 │簡任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二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組長 │ │ (五) │企劃組、檔案管理組、典藏技│
│ │ │ │術組、行政管理組等四組組長│
│ │ │ │由專門委員兼任;資訊組組長│
│ │ │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六 │ │
├──────┼─────┼───┼─────────────┤
│科長 │薦任 │一○ │ │
├──────┼─────┼───┼─────────────┤
│分析師 │薦任 │二 │ │
├──────┼─────┼───┼─────────────┤
│技正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七 │ │
├──────┼─────┼───┼─────────────┤
│專員 │薦任 │一四 │ │
├──────┼─────┼───┼─────────────┤
│設計師 │薦任 │二 │ │
├──────┼─────┼───┼─────────────┤
│管理師 │薦任 │二 │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二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九 │ │
├──────┼─────┼───┼─────────────┤
│助理設計師 │委任 │一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
│ │ │ │助理管理師職稱一人,合併計│
│ │ │ │給) 。 │
├──────┼─────┼───┼─────────────┤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一 │ │
├──────┼─────┼───┼─────────────┤
│辦事員 │委任 │一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 │ │ │
│室│ │ │ │ │
├─┼────┼─────┼───┼─────────────┤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計│ │ │ │ │
│室│ │ │ │ │
├─┴────┼─────┼───┼─────────────┤
│合計 │ │六五 │ │
│ │ │ (五)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