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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拆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臨時住宅拆除後,其剩餘之廢棄物,由各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
所督導承包拆除廠商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