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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
判費。
前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經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後,法院得於必要
範圍內,命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免繳執行費。
災區臨時住宅住戶與出借機關簽訂之借住契約,於辦理公證時,免繳公證
費用。但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費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