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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申請人。
調解過程中,任一造當事人向申訴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繕具副本送達於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