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居所。
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