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
三、他造當事人之名稱。
四、請求調解之事項、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年、月、日。
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