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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