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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裁判書、訴願決定書、仲裁判斷書、調解書及審議判斷書應自收受送
達之日起保存十年。但關係特為重要,可引為規例及應常留備考查之用者
,宜永遠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