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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