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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