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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
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其預
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
且執行經費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繼續經費,不得依本條例
提出特別預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
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前項以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
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