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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鄉 (鎮、市) 公所依前條所分配之預算額度,應於本條例公布後十日內,
依第三條所定之公共建設計畫項目,擬定計畫送交縣政府彙整並加註意見
後,於十日內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並隨同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縣政府如未能於前項法定時限內辦理,鄉 (鎮、市) 公所得將擬定之計畫
逕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亦隨同追加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