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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八十
四億元,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
經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
擔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資金來源,其中新臺幣三百三十四億元得以舉借債務,不受
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政府辦理第一項追加預算案,應以均衡城鄉發展、公平分配為原則。
其中分配金額予鄉 (鎮、市) 之建設經費新臺幣八十四億元,應依據九十
年度、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各該鄉 (鎮、市) 所獲撥付或分配之中央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專
案補助款之合計數平均值占全部鄉 (鎮、市) 該項合計數平均值之比率分
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