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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
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
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
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
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
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
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
約金額之比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
體及庇護工場,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
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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