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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 25 條
行政執行處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如有執行法院函送併辦之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將有關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