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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
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採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出版品銷售之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