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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
微縮機構辦理之。
微縮作業人員對於所拍攝之原始文件及製作之微縮片,應保守秘密。